初级会计经济法复习:增值税销售额
2011-02-18 15:52: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的难点是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

  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项税额的折扣范围,即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此外,考生还需注意“进项转出”的问题:(1)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的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同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 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一)、销售包括一般销售、视同销售和特殊销售。

  销售额的确定分为:

  1、以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含价外收入);

  2、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平均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例1】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例2】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将自产的一批新产品W牌针织服装200件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已知W牌针织服装尚未投放市场,没有同类服装销售价格;每件服装成本500元。计算该批服装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W牌针织服装200件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因W牌针织服装尚没有市场同类价格,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价格。

该批服装增值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200×500×(1+10%)=110 000(元)

  【解释】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销售价格。

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1) 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 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 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率销项税额。

  (2)折扣

  ①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举例: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A企业,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俄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X 17%,如果是另开发票的,则增值税为10 X 17%

  (3)、以旧换新(P117)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10台,同时回收10台旧冰箱,每台收购金额为100元,取得现金净收入为22400元。已知每台冰箱市场零售价格为2340元。计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此项业务属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税法对金银首饰等有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该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即应按销售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也就是新冰箱市场零售价格2340元为基础换算增值税销售额。

  本例中,对收购旧冰箱业务活动,尽管收购旧冰箱与卖出新冰箱联系在一起,同时收购旧冰箱业务中也有资金抵减,但从税收角度来说,此项收购业务活动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即不能按取得的现金净收入确定或换算销售额。另外,市场零售价格2340元是价款和增值税合并定价,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此项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10=[2340÷(1+17%)]×10=20 000(元)或(22 400+100×10)÷(1+17%)=20 000(元)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A、B两企业,以100万元汽车换100万元汽车部件。4月30日A给B发送了自己的汽车,5月8日A企业收到对方零部件。则4月份销项税额为100 X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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